福利申請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財稅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107年為32,314元) ,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介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以上三倍以下(107年度介於32,315至48,471元)
,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第一項所定之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經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二、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0-2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本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三)以一般戶身分申請者:
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一份,領有優惠或定期存款者請提供存款利率之相關證明。(可委由本局代為查調財稅)
2.前目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 (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若義務人為申請人已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所扶養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日間部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備註:申請人入住安置機構前,請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
西區服務站:中正區、萬華區【電話:02-25371099轉300-312】。
南區服務站:南港區、內湖區、信義區、松山區、文山區、大安區
【電話:02-25371099轉200-225】。
北區服務站:北投區、士林區【電話:02-25371099轉500-512】。
中區服務站:大同區、中山區【電話:02-25371099轉300-312】。